公开征求意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4-06-16 作者: 新闻资讯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城市更新改造提质增效,有效解决城中村全面改造存在审批流程长、拆迁难等问题。我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研究制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优化了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启动阶段、基础数据调查阶段、方案审核阶段、拆迁和施工阶段的流程。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 1 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605室,邮编:510000。

  (一)对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可在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基础数据普查时按入户调查深度完成数据调查,也可由区政府按规定组织基础数据入户调查;单条村的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按规定组织基础数据调查,原则上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数据核查工作。黄埔、南沙、增城区和广州空港委可自行组织数据核查。

  (二)受委托核查单位在收到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后,应在一个月内出具核查报告,成果按程序报区政府(由市委托的应将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及核查报告抄送市更新主管部门)。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合格的,按程序报区政府按程序审定;成果不合格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核查单位复核;核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出具复核报告,复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由市委托的应将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及核查报告抄送市更新主管部门)。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城市更新计划或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部署推进的更新改造项目,其详细规划的必要性论证内容可纳入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中,一并公示和报批,公示时间不少于 30日。

  (四)片区策划方案和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同步编制、报批,具备审议条件的项目实施方案也可同步提请审议。完成以上工作的项目,原则上应一并提交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套开会议”审议。不具备提交“套开会议”审议条件的项目,在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片区策划方案后,区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详细规划方案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对审核检查通过的,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对审查不通过的,指导区政府加快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拆迁安置工作可按“民生先行、灵活分片、动态分期”的原则推进。改造主体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达到拆迁条件的;先行建设复建安置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设施;可按“签一片、拆一片、供一片、批一片、建一片”的思路,将改造项目灵活分片实施,最小分片应不小于详细规划的导则地块。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实施方案批复的分期、分片为单位对用地功能布局、建设指标作出优化修改的事项,如不涉及增加片区策划与详细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减少复建安置总面积、减少绿地面积、降低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规模、减小路网密度,降低产业建设量占比的情况,可由区政府按程序审定,如涉及上面讲述的情况,则应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涉及详细规划优化修改的按规划审批程序办理。

  (七)对于分片(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一片(期)应当达到该片(期)80%以上权属人签约后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八)实施方案批复后,改造主体可持项目拆迁、建设规划,有效的实施方案批复等文件,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和审查项目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申请用地的范围(含分片划分)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的分期计划确定,可结合项目实际推进情况,调整项目分片划分,报区级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落实已批实施方案涉及的用地报批或收购补偿手续后,持立项文件、有效的规划批复文件和属地区政府审核确认的由改造村出具的自行负责拆迁安置补偿的说明和承诺等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九)详细规划批复后,改造主体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出具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指引。区更新部门可根据规划设计指引指导改造主体编制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并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开展项目建筑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查工作。

  (十)在详细规划批复后,各区政府可提前开展“三旧”用地报批组卷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前期指导工作,提前核查相关报批材料,材料齐备的,实施方案批复后即可按规定申办。

  (十一)改造主体可凭规划条件,可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凭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同意批文,可办理“地下室”或“±0.000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0.000以上”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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