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05-20 作者: 新闻资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1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建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需要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扩权县的建设项目,提供扩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市、县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理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权限受理。

  2、对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

  更多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全部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一定要标注明确“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代表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别的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水利技术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