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说明

日期: 2024-05-20 作者: 新闻资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2019年8月26日再次修改)。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做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检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做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六)《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颁布)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七)《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2016年修改)

  (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属《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需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省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踏勘论证。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六)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的,建设单位需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7、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核检查,对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监管科通过营口市政务服务平台接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监管科会同相关科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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