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4-10-09 作者: 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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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发改部、自然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建筑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协调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将《丽水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为落实《丽水市建筑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丽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不断的提高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市建设局牵头建立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等多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机制,联动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

  (三)各级建设、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统筹推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发展、提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比例和控制建筑碳排放等推进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加快促进我市建筑业全方面转型升级。

  (四)鼓励开展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鼓励申报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市建设局定期公布通过评审的超低、近(零)能耗建筑和取得标识认定的星级绿色建筑。

  除下列特殊项目外,我市新建(改、扩建)项目均按所在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执行: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景观改造提升等建设项目,设计、建设过程应遵循绿色理念,积极采用绿色技术,合理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实现低碳、生态的目标,对涉及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附属建筑可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

  古建筑修缮、利用项目,应充分借鉴传统人居的建设智慧,注重传统建材与技术的使用,保持街区和谐生态的环境,对古建筑和历史街区修缮项目、木结构建筑项目可不按绿色建筑实施;对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更新改造项目或层高不超过2层的仿古建筑项目,可按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

  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技术条件或使用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不作绿色建筑技术要求。

  (五)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扩建或者整体拆卸围护结构改建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扩建及改建部分(建筑、结构与建筑材料、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参考二星级(含)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技术条款进行建设。

  (六) 发改部门在项目可研阶段需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概算中应包含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所需投资资金;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同步征求建设部门意见,明确绿色建筑等级。

  (七) 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关于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做设计,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建筑运行碳排放降幅等指标要求及其实现路径。(详见附件1)

  (八)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不是满足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九) 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实施工程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筑设计企业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监理的内容,并对照进行监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把绿色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十) 建设单位对按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或自行编制(自行编制的需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条件),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应满足相关要求,并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意见书。

  竣工验收前,原编制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由其出具真实、完整的竣工能效测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竣工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一) 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按规定需要实施建筑能耗监测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接入丽水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确保运行正常,平台运行情况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条件之一。

  (十二) 新建项目应按项目所在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实施建筑工业化。政府(国有)投资或者以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保障性住宅实施装配化装修;鼓励医院、学校、酒店等公共建筑实施装配化装修,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1.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或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3.造型复杂、构建品种类多且复杂,且拟尽量采用现有各种装配式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实施装配式建筑设计,使其初步设计的装配率已达到最大化,经专家咨询论证仍难以达到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项目。

  (十三) 发改部门在项目可研阶段需明确建筑工业化要求,概算中应包含建筑工业化所需投资资金;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需同步征求建设部门意见,明确建筑工业化相关要求。

  (十四) 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建筑工业化相关要求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方案)应有建筑工业化设计专篇,并明确结构类型、建设全装修(装配化装修)、实施楼栋、实施面积、预估装配率等指标信息及其实现路径。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及实施方案,建设单位宜对其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审查意见明确装配式建造面积和装配率及相应的装配式建筑等级;实施装配化装修的还应编制装配式内装装配率计算书及实施方案。

  (十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立项文件、规划条件、初步设计批复和专家评审意见等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对未编制建筑工业化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十六) 建设单位宜结合建设规模、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开展招投标活动。评审的主要因素可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类似业绩、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业绩、参建人员装配式建筑培训情况等;技术标评审可参照新工艺、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进行。

  (十七)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根据《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设计阶段评价,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评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设计阶段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十八)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建筑质量管控,定期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强化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检查,留存相关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施工;监理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并对照进行监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把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加强装配式建筑建造过程监管,并监督建筑设计企业组织验收。

  (十九) 建筑设计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根据《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申请竣工阶段评价,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以专家审查为主,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设计阶段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建筑设计企业应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市建设局对通过竣工阶段评价且等级划分为A级的装配式建筑予以直接认定并定期公布。

  (二十) 本细则自2024年8月6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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