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

日期: 2024-05-23 作者: 新闻资讯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8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第七条下列地图无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外交部进行相应地图内容审查:

  第八条以下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做编辑改动的。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材料:

  (一)编制公开版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及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拥有相对应等级和经营事物的规模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编制公开版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同意编制地图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任部门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送审地图时,应当提交试制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有关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地图审核内容相关的纸质样图。

  第十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该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送达申请人:

  (二)告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核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

  第十一条直接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做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二)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审查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标准,按地图审核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职责,应当有明确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转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检查。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需要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协助进行审核检查的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下达协助审查任务书,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地图内容协助审查任务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出具加盖地图内容审查专用章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

  (一)具有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六条地图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电视、报刊及别的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

  第十七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审图号为:GS(××××年)×××号〔如:GS(2004)001号〕

  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审图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S(××××年)×××号〔如:京S(2004)006号〕

  (一)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三)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下同)一式两份备案。

  第二十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地图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任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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