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4-10-03 作者: 新闻资讯

  《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市级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和非工交技改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属本并联审批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并报省或国家相关部门审批。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或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牵头责任部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以上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和要求,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操作程序。其中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非工交技改项目按附件一流程操作,招标拍卖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附件二流程操作。

  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的资料初审后受理,在征得相关部门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

  规划部门是项目选址阶段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包括报上级审批的时间)。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规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1、计划部门:计划部门为可研审批阶段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

  2、国土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环保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对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污染严重的项目以及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出具环境影响初步意见,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出具环评批复,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规划部门依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此阶段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在开工报告审批阶段前办结。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申请。受理后组织开展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征地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方案的编制与报批。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不包括报上级审批时间)。

  1、计划部门:计划部门为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初步设计文本、环评报告(重大项目)、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及用地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会审论证,并作出批复。对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在相关前置审批抄告单返回后,作出批复。

  2、环保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初步设计审查前置审批抄告单和所移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论证,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对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和污染严重的项目,以及一般基本建设项目,该环节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

  3、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初步设计审查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初步设计审查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规划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责任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对合乎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门是施工图审查阶段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有关的资料进行初审后,于12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其他相关专业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必须在此阶段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可同时办理开工前审计,并开展工程招投标准备工作。审计部门为开工前审计的牵头责任部门,建设部门为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牵头责任部门。

  1、计划部门:计划部门为开工报告审批的牵头责任部门,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做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开工报告批复。

  2、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对合乎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办理质监、安监、监理手续及建设工程档案报建登记等手续)。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由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参与协调,受监察部门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也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方案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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